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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領資格:

更新日期 2009/4/30
 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,得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:
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者。
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,並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滿三個月以上者。



給付標準及期限:

按被保險人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50,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。


請領手續:

符合條件之被保險人,應檢附下列文件,直接(或郵寄方式)向勞工保險申請:
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。
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。
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。


*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書及範例,請至http://www.bli.gov.tw/sub.asp?a=0008059 下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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